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民初2312号
原告:河南省工业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长城大道3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长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工业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工业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工业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