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亿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1043号之三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亿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豫1702民初10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应当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和对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已撤回起诉,应当依法解除对被告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和对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唐白旦 人民陪审员  汪清山
书 记 员  樊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