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南阳市神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322民初427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南阳市神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湍河东路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747418851A。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州市中原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4158××××。
法定代表人:**进,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神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权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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