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民终334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顶山市鲁山县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河北艺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庆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男,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有、原审被告河北艺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3)豫0423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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