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有、河北艺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民终334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顶山市鲁山县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河北艺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庆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男,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有、原审被告河北艺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3)豫0423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