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504财保44号
申请人:本溪市盈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钢材市场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恒县防腐产业园防腐集团11层办公楼第7层
法定代表人:*胜利
申请人本溪市盈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本溪市盈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五大街支行的账户(帐号:26×××62),以901684.6元为限进行冻结。申请人本溪市盈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为ASHY07LZ0122Q000001Q)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本溪市盈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五大街支行的账户(帐号:26×××62),冻结金额为九十万一千六百八十四元六角,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五千元,由申请人本溪市盈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垫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