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执182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经济开发区经。
法定代表人:除胜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立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钦州钦南区沙埠镇黎合江。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汩罗市,系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立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立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7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判决书没有判决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对***承担义务,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要求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立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并支付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适宜执行的财产。
3、通过现场查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工商、车管所、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适宜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适宜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项 钦
审判员 刘永立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