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3148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鹰潭市月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住址:长垣县防腐产业园防腐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69490X。
法定代表人:徐胜利,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涛,男,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王志伟,男,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诉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王志伟建设购车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赣0704民初31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王志伟名下的银行卡(户名:王志伟,账号:62×××73,开户行:河南省新乡市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大道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以上保全资产价值以587400元为限。
2021年10月1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将义务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志伟名下的银行存款名下的银行卡(户名:王志伟,账号:62×××73,开户行:河南省新乡市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大道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廖静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