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防腐产业园防腐集团11层办公室第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6949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3民终14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77386元。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3民终1427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