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4718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文、刘冬梅,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国朝,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负责人:张甲岭,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群、曾凡涛,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静,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群、曾凡涛,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群、曾凡涛,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张静、**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程序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2年8月12日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