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执异203号
案外人: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津北路西五巷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北1号楼7层7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关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对本院扣划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昆仑银行(账号×××)账户内2034833.30元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案外人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黎 剑
审判长 黎 剑
审判员 邓 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