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华裕和兴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81民初1467号 原告:武汉华裕和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黄金口五村特1号嘉盛工业园7号楼100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北1号楼7层711号,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10100169987437E。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代为提出申请或者异议;代为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男,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代理人:**,应城市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申请强制执行;代为签字及代领取法律文书)。 原告武汉华裕和兴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华裕和兴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裕和兴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华裕和兴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7元减半收取4003.5元,由原告武汉华裕和兴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