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3222执31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和***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和***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和***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2329331.5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和***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2民初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