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4587号
原告郑州纪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44061316F。住所地郑州市桐柏北路90号办公楼503、504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振辉,河南银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道计,河南银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1333722H。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石化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理人贾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男,1958月7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群,濮阳市华龙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郑州纪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郑州纪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纪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纪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