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财保139号
申请人:**,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道与石化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