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3民初1374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道与石化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