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中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02民初551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中,男,汉族,***年9月15日出生,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23日出生,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开强,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19日出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900731333722H,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道与石化路交叉路口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22455753T,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酒店塔楼19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原告袁明松、穆明中、***诉被告***、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明松、穆明中、***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袁明松、穆明中、***负担4250元,被告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