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

***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2执复401号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综合投资区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于茂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微微,女,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512室。
法定代表人:靖喜文,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复议申请人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防腐公司)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2021)京0102执异29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城法院在执行***与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四方防腐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6)京0102执7540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追加四方防腐公司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西城法院查明,***与四方防腐北分公司、***、第三人岳佐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0179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〇一二年三月至二〇一二年八月期间拖欠劳务费一万二千三百四十元。二、四方防腐北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四方防腐北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撤诉。
***依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西城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以(2016)京0102执7540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四方防腐北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恢复执行,西城法院作出(2021)京0102执恢345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西城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四方防腐北分公司为四方防腐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其不能清偿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要求追加四方防腐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追加四方防腐公司为(2016)京0102执7540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四方防腐公司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西城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2执异294号裁定书,改判驳回***的追加申请。事实及理由为:1.四方防腐北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一直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公司。靖喜文于2006年3月22日在北京注册登记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开立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并建有独立账务,单独核算其承接工程的利润和成本,并独立向甲方开具工程施工发票、向北京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税务信息并缴纳税款。2.四方防腐北分公司是靖喜文挂靠在四方防腐公司使用手续,每年向四方防腐公司交纳固定的管理费用。四方防腐北分公司一直是直接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所承接的项目工程款也从未汇入四方防腐公司的账户,均由其自己管理使用。自2014年以来,四方防腐北分公司未向四方防腐公司交纳过管理费,视为自动与公司解除挂靠关系。自2016年5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将建筑业全面进行营改增,总公司无法核实挂靠分公司真实的收入及成本,所以决定撤销所有的分支机构,加上其一直没有交纳管理费从而多次催促靖喜文注销分公司。但是,一直联系不上靖喜文。3.一审裁定书中***提出的四方防腐公司下设二十多个分公司没有任何依据,不能因为我公司有资产就让我公司支付其费用,这样就失去了法律的公平。综上,四方防腐公司认为,西城法院立案执行时,应该第一时间把四方防腐北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并同时将靖喜文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四方防腐北分公司和靖喜文的财产。
本院查明,四方防腐北分公司系四方防腐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查明其他事实与西城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工商档案,四方防腐北分公司系四方防腐公司的分支机构。现四方防腐公司以四方防腐北分公司自负盈亏、四方防腐北分公司已与其解除挂靠关系为由请求驳回追加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所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西城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执异29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奕良
审 判 员 连 强
审 判 员 姜高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志
书 记 员 龙泽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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