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515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4日,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4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日,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4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21551F。
法定代表人:**新,系公司经理。
被告:洛阳市天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南路33号房地产大厦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062620X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天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变更诉请为10000元。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田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申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