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515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4日,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4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日,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4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21551F。 法定代表人:**新,系公司经理。 被告:洛阳市天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南路33号房地产大厦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062620X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天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变更诉请为10000元。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田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申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