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4250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被告: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伏牛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中第九条约定: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应以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向南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劳务合作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双方共同商定向南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按约定适用仲裁程序解决,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8.71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书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殿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