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431号
申请人: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大麻森乡***村东后街保衡路路西。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伏牛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吉林中路5号。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