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22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4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南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95080元,执行费1326元,诉讼费1022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现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422执4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