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息县自然资源局、河南万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1528行审71号
申请执行人:息县自然资源局,机构地址河南省息县淮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8006107327N。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进勇,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河南万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信阳市工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2702216716。
法定代表人:谢海珠,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郑杰,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申请执行人息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河南万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2020〕第JC-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息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河南万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审批手续,于2019年6月21日与陈棚乡闫湾村村民詹学清、詹学亮、孙志梅三人达成协议,以每亩每季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租赁詹学清、詹学亮、孙志梅三人位于息县陈棚乡闫湾村詹营组的集体土地5.37亩,用于建设修桥料场和办公使用,并于2019年6月份实施动工建设,现已建成。经现场勘丈,实际占地面积为5.3亩。经对照息县2018年土地调查利用现状和陈棚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及陈棚乡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该5.3亩土地属基本农田。河南万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2020年9月29日,息县自然资源局对河南万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2020〕第JC-24号行政处罚决定:1.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5930元人民币(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0元/平方米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依法送达。息县自然资源局对河南万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该公司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现息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息县自然资源局对河南万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2020〕第JC-2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息县自然资源局对河南万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2020〕第JC-24号行政处罚决定(1.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5930元人民币),其中第1项、第2项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余岩松
审 判 员  龚云峰
人民陪审员  路久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