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万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民终40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S22号,组织机构代码2702216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29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平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原告:***,女,汉族,1954年10月4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原审原告:*海军,男,汉族,1954年3月15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上诉人河南万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万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沈继红
审判员郑佳
审判员彭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中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