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信阳市浉河区***新型材料免烧砖厂、***与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502财保10-1号 申请人:信阳市浉河区***新型材料免烧砖厂,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金牛集聚区12组(312铁路桥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02MA46BT5G1Y。 经营者***,男,汉族,1944年9月4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人:***,男,汉族,1944年9月4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申请人: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中乐百花酒店1号楼8层、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6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库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库区。 申请人信阳市浉河区***新型材料免烧砖厂、***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已于当日做出(2024)豫150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所有的平安银行卡内有款项进入已达到380000元,并要求解除对其所有的××号的冻结。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解除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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