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锦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豫1323执252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锦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区新区国际商城L-01商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30011974********,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区新七大道中乐百花酒店1号楼8层、15层。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南龙成成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锦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323民初475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五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河南龙成成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11807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爽 zdqz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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