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502民初3134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万 欣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崔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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