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502民初3134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万 欣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崔 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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