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1538号
原告:**力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文峰路北段(消防队南邻)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开发区国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十里庙社区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力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力造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于2023年3月13日支付了票据金额10万元为由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力造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力造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计1160元,由原告**力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洋
书 记 员 常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