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襄平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02民初646号 申请人:河南襄平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产业集聚区机械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河南襄平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襄平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0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31598.8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河南襄平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若该保全申请有错误,申请人河南襄平模板租赁有限公司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愿意赔偿被申请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931598.88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襄平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