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鹤壁深商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宫支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6民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向前,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深商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街道与朝霞街交汇处东南侧印象新城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宫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兴隆宫镇付王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五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深商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深商投公司)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宫支行(以下简称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2)豫0603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五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向前,被上诉人鹤壁深商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娟,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五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河南五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鹤壁深商投公司、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判决将2021年5月24日认定为河南五建公司再次起诉鹤壁深商投公司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起诉日期错误,(2021)豫0603民初460号案件的立案日期为2021年4月20日,早于鹤壁深商投公司、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2021年5月13日办理本案商铺抵押权登记的日期。2.一审法院对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鹤壁深商投公司设定本案商铺抵押权将侵害河南五建公司债权主观是否存在明知、故意没有查明。3.一审判决对2021年5月13日鹤壁深商投公司无偿办理本案商铺的抵押登记行为没有明确认定。4.一审判决对鹤壁深商投公司2022年11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错误。5.一审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提交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2019年4月9日《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2019年4月9日《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展期通知书,均与河南五建公司本案主张撤销的鹤壁深商投公司2021年5月13日办理商铺抵押登记行为无关,一审判决均予以认定不当。6.截至目前,法院仍未执行到任何款项,河南五建公司的债权没有实现,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正在协商,河南五建公司执行债权是否实现不能确定属认定错误。二、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撤销权成立的条件中并不包含担保债权的履行情况,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廊坊会徕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正常偿还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借款利息,并不是本案撤销权的前提条件,一审判决以此认为不影响鹤壁深商投公司责任财产,认定撤销权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2.鹤壁深商投公司办理的本案商铺抵押登记是无偿的,属于鹤壁深商投公司无偿处分自身财产权益的行为,鹤壁深商投公司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影响河南五建公司的执行债权实现,一审判决对河南五建公司行使撤销权不予支持不当。 鹤壁深商投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的(2021)豫0603民初460号民事判决是在2021年6月29日作出,在该判决作出之前鹤壁深商投公司不欠河南五建公司钱,该判决认定时间正确。工程款5000多万元,鹤壁深商投公司已支付了6500万元,鹤壁深商投公司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在与河南五建公司债务形成之前。2.鹤壁深商投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都被河南五建公司查封,抵押并不代表所有权转移,剩余价值可以实现债权,鹤壁深商投公司并没有恶意抵押。呼市民族文体产业园2号楼并没有处于烂尾状态,现在公司有工人正在施工进行最后的收尾工程,且鹤壁深商投公司一直在积极与河南五建公司协商,让其实现债权。 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河南五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事实与事实不符。1.(2021)豫0603民初460号案件的立案时间是笔误,一审判决书第三页已经做了**。2.一审判决已说明了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对该抵押行为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河南五建公司称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明知故意而为之不属实。河南五建公司与鹤壁深商投公司之间的诉讼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无从知晓,已尽到普通人应尽到的审查义务,且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对抵押贷款审查的内容仅限于抵押物是否真实存在,抵押物的实际价值是否足额,抵押物所处地理位置,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及是否已设置其他抵押的情形,除此按照流程不需要审查其他的情况。3.一审判决认定情况说明并无不当。4.2022年8月8日人民法院恢复了执行,说明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正在协商执行未终结正确。5.鹤壁深商投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抵押行为并不影响其债权实现。6.本案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为一年,自2021年1月7日第一次立案至本案起诉时即2022年5月8日,已超一年时间,其已无权提起本案诉讼。7.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已超行使权利的合理期限,所以河南五建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河南五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鹤壁深商投公司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东侧、朝霞街南侧鹤壁××广场××层××(内铺(权属证号:豫(2019)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号)抵押给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的行为。2.鹤壁深商投公司与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办理坐落于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东侧、朝霞街南侧鹤壁××广场××层××权属证号:豫(2019)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号)抵押注销手续。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月7日,河南五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鹤壁深商投公司等四人支付工程款,后于2021年4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一审法院作出(2021)豫0603民初22号裁定,准许河南五建公司撤诉。2021年4月20日,河南五建公司再次向一审法院起诉鹤壁深商投公司等四人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作出(2021)豫0603民初460号判决书,判决鹤壁深商投公司支付河南五建公司工程款1064662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646624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进行计算,计算期间为2018年10月1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另支付利息1153376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鹤壁深商投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6民终787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1月12日,河南五建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2021)豫0603民初460号判决书正在执行阶段,鹤壁深商投公司方和河南五建公司曾就执行情况进行协商,鹤壁深商投公司曾提出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赛罕区学苑西街呼和浩特民族影视文体产业园2号楼进行执行标的抵顶,双方截至目前未协商成功,该执行程序正在进行中。2019年4月9日,案外人廊坊会徕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借款人)与本案第三人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贷款人)签订《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河北文安农商行农信循借字2019第34122019992588号),约定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向廊坊会徕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借款额度柒仟壹佰万元正。借款额度有效时间从201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同日,鹤壁深商投公司(抵押人)与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兴隆宫支行(抵押权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鹤壁深商投公司为案外人廊坊会徕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河北文安农商行农信循借字2019第34122019992588号的《循环额度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豫(2019)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号位于河南省鹤壁山城区长风路东侧、朝霞街南侧鹤壁××广场××层××(内铺)。2019年4月5日,邯郸市德勤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2019)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号位于河南省鹤壁山城区长风路东侧、朝霞街南侧鹤壁××广场××层××(内铺)评估值13511.37万元。该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2019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2020年4月10日,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兴隆宫支行向廊坊会徕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出具贷款展期通知书,就廊坊会徕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向其贷款7100万元展期357天。2021年5月11日,案外人廊坊会徕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借款人甲方)与本案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贷款人乙方)签订《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冀)农信循借字{2021}第HT11001001030720202105110001号),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71000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时间从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同日,鹤壁深商投公司(抵押人)与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抵押权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鹤壁深商投公司为案外人廊坊会徕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冀)农信循借字{2021}第HT11001001030720202105110001号)的《循环额度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豫(2019)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号位于河南省鹤壁山城区长风路东侧、朝霞街南侧鹤壁××广场××层××(内铺)。案外人廊坊会徕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正常支付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兴隆宫支行7100万元的借款利息。鹤壁深商投公司提供的抵押为无偿抵押。河南五建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对(2019)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号位于河南省鹤壁山城区长风路东侧、朝霞街南侧鹤壁××广场××层××(内铺)处于首封状态。鹤壁深商投公司未向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披露过其与河南五建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事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期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首先,虽然鹤壁深商投公司为案外人廊坊会徕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向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贷款7100万元做无偿抵押担保,但廊坊会徕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在借款期限内一直正常偿还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兴隆宫支行贷款利息,未出现廊坊会徕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借款债务、逾期偿还利息等需要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鹤壁深商投公司为案外人廊坊会徕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未出现自身责任财产减少结果;其次,河南五建公司和鹤壁深商投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债务纠纷,已进入执行程序,该执行程序并未终结,鹤壁深商投公司能否偿还河南五建公司的债务尚未确定。因此,鹤壁深商投公司为案外人廊坊会徕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贷款数额为71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不必然影响河南五建公司对鹤壁深商投公司债权实现,对河南五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河南五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鹤壁深商投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上述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本院审理查明所确认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期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鹤壁深商投公司虽为案外人廊坊会徕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但在借款期限内廊坊会徕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一直正常偿还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贷款利息,未出现需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并且,关于河南五建公司与鹤壁深商投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已进入执行程序,双方也曾多次就债务清偿事宜进行协商。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以债务人实施的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为前提条件,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不能证明鹤壁深商投向文安农商行兴隆宫支行作抵押担保系恶意抵押以逃避债务,河南五建公司称影响其公司债权实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河南五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河南五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翁煜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