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2592号
原告:张家口市舒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舒欣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速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口市舒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速莱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家口市舒欣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家口市舒欣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舒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舒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玥
书 记 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