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马孝良、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4民初1764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浩,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院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马孝良、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康月婷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