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0111民初937号
原告:合肥理想家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湖北路与万泉河路交口滨湖瑞园南区16栋2**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TKFL51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134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合肥理想家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合肥理想家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理想家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理想家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合肥理想家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月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