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2民初12736号
申请人:商丘市华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中路南侧一建公司家属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582889355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皇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134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商丘市华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收到申请人商丘市华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7374.8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支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一份(保单编号为022341141300040200××××,担保金额237374.84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7374.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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