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某某、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3执38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5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新朝,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南。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朝、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8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7日在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新朝、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且无车辆、房产信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执38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