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保1366号 申请人: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大年*****。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新乡市新飞大道(南)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存款430000元。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时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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