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81民初207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南)169号。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马贵朝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