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保1528号 申请人:***,男,1969年8月27日生,汉族,职工,住惠民县。 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新乡市新飞大道(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4230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申请人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勇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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