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4881号之二
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屏工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874431XJ。
法定代表人:麦濠霖,系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志,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项路东段(赵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34176963。
法定代表人:吕朝阳。
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计23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