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荥阳明洋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2民初10543号
原告:荥阳明洋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棉麻公司白砦棉花加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东段(赵月楼)。
法定代表人:*朝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宁,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原告荥阳明洋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荥阳明洋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荥阳明洋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