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湖南衡阳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某某昊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核工业湖南衡阳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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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2829号
申请人:长沙市***昊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长沙市***望岳街道谷峰村苦竹坳组吴星明私宅1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4MA4PT9AC1G。
经营者:冯珊,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核工业湖南衡阳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光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1701432XX。
法定代表人:蒋国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昊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诉被申请人核工业湖南衡阳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昊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审理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核工业湖南衡阳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0027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昊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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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核工业湖南衡阳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00272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建珍
书 记 员  赵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