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湖南衡阳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昊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核工业湖南衡阳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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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28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昊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长沙市***望岳街道谷峰村苦竹坳组吴星明私宅1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4MA4PT9AC1G。
经营者:冯珊,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坤,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核工业湖南衡阳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光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1701432XX。
法定代表人:蒋国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荣,男,系公司职员,住湖南省祁阳县。
第三人:李鑫,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昊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诉被申请人核工业湖南衡阳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22829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相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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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昊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核工业湖南衡阳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昊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核工业湖南衡阳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建珍
书 记 员  赵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