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湖南衡阳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某某昊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核工业湖南衡阳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895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昊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长沙市***望岳街道谷峰村苦竹坳组吴星明私宏1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4MA4PT9AC1G。
经营者:冯珊,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核工业湖南衡阳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光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1701432XX。
法定代表人:蒋国清,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鑫,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昊立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核工业湖南衡阳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22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核工业湖南衡阳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核工业湖南衡阳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鑫的银行存款673103元(执行费9041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67310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租金、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