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4649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一丹,湖北联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37号楚天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兴雄,局长。
被告:核工业湖南衡阳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光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清。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工业湖南衡阳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文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