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美可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03民初1782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美可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1栋1**17层24-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95号。
负责人:***。
被告:四川**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久北巷8号1栋3层3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市美可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四川**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市美可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美可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美可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69元,由原告成都市美可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