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3426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609310X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巴中宏洲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社区信义大道信义花园一幢十四层一单元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1YY98X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巴中宏洲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川3426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以及资金占用利息11,083,633.5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本案执行费:78,484元(未缴纳)。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巴中宏洲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华西集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质量保证金288,560元(此款已发放至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相关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后评议,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6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未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