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穆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85民初697号
原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棱市八面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穆棱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负责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穆棱支公司经理。
原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穆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需重新搜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