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金赛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佳木斯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166号3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付睿通,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英哲,黑龙江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西林路26委8组。
法定代表人:陈铁军,董事长。
原审被告:赵付京,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原审被告:郑力,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原审被告:方伟,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审被告:何青凤,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审被告:王瑶,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宝清县。
原审被告:郭玉芝,女,194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审被告;李青,男,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临江社区46组。
原审被告:梁科廷,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审被告:张亮,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审被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洪亮,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苗文珍,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审第三人:孙春林,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上诉人哈尔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赵付京、郑力、方伟、何青凤、王瑶、郭玉芝、李青、梁科廷、张亮、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苗文珍、孙春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804民初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哈尔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21)黑0804民初34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现该抵押合同所涉及数额经仲裁裁决确定,已达1840余万元。根据《民事诉讼法》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如上所述本案所涉数额,早已超过前进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标的范围,且本案是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佳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衍生案件,依法应由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并不涉及合同标的金额的诉请,故本案的管辖权纠纷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其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哈尔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应白
审判员  张云戈
审判员  路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