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1025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尚友(临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岸区隆顺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1月29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025执7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管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