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1699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0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隆顺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亮,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吕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