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被告***、黑龙江省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77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
被告:***。
被告:黑龙江省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黑龙江省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00元,由原告承担680.00元,退回原告680.00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房颖